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述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第三條 在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的,應當按照本細則進行審查。
第四條 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限制出口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應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五條 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許可,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的,由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條 技術出口經營者出口限制出口技術前,應填寫《中國限制出口技術出口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詳見附表一),報送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可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七條 屬于國家秘密技術的限制出口技術,在履行許可手續前,應先按《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辦理保密審查手續,并持保密審查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秘密技術出口保密審查批準書》辦理出口申請。
第八條 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分別對技術出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知識產權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對外轉讓。
第九條 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對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將相關材料轉至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第十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組織人才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成立人才組,人才組由7—11人組成(區外人才至少3人)。
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應采取會議審查方式。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收到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 限制出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并有利于外貿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國的產業出口政策,并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
(三)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四)是否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產業、技術政策。
第十四條 限制出口技術的知識產權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三)是否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產業、技術政策。
第十五條 出口申請獲得批準后,由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頒發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二)。《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有效期為3年。
在申請出口信貸、保險意向承諾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金融、保險機構憑《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六條 對沒有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限制出口技術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第十七條 技術出口經營者在《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有效期內,未簽訂技術出口合同的,應向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重新提出出口申請。
第十八條 技術出口經營者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持《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技術資料出口清單(文件、資料、圖紙、其他)(見附表四)、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到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許可出口的技術頒發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證》,見附表三)。
第二十條 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技術出口經營者獲得《技術出口許可證》后,如需更改技術出口內容,應重新履行技術出口許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經在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登記的,自治區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經審查不得轉讓的,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后,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向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申請審批。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向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登記,并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8年1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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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東創知識產權